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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陕西省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2-24
第一条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防护材料。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五)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六)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七)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6.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八)饮用水消毒设备。 1.功能; 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第二条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三条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四条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五条 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第六条 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第七条 产品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三)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各主要单元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四)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第八条 生产厂区位置图应当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第九条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应当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 第十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政府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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