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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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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0-1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¾¾ 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
3.5.1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耗氧量
铬(六价)
挥发性酚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如含有)
 
 
 
√(如含有)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2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3.5.2.1  总体性能试验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3.5.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总硬度
挥发酚类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铬(六价)
氰化物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余氯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3.5.2.2 加标试验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浑浊度
 
 
 
 
挥发酚类
 
 
 
 
耗氧量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总大肠菌群*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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