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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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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0-1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¾¾ 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
3.5.1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色度
√
√
√
√
√
浑浊度
√
√
√
√
√
臭和味
√
√
√
√
√
肉眼可见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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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氧量
√
√
√
√
√
铅
√
√
√
√
√
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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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汞
√
√
√
√
√
铬(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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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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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挥发性酚
√
√
√
√
√
细菌总数
√
√
√
√
√
总大肠菌群
√
√
√
√
√
粪大肠菌群
√
√
√
√
√
银
√(如含有)
 
 
 
√
碘
√(如含有)
 
 
 
√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2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3.5.2.1  总体性能试验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3.5.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色度
○
○
○
○
○
浑浊度
○
○
○
○
○
臭和味
○
○
○
○
○
肉眼可见物
○
○
○
○
○
pH
○
○
○
○
○
总硬度
○
○
○
○
○
铝
○
○
○
○
○
铁
○
○
○
○
○
锰
○
○
○
○
○
铜
○
○
○
○
○
锌
○
○
○
○
○
挥发酚类
○
○
○
○
○
硫酸盐
○
○
○
○
○
氯化物
○
○
○
○
○
溶解性总固体
○
○
○
○
○
耗氧量
○
○
○
○
○
砷
○
○
○
○
○
镉
○
○
○
○
○
铬(六价)
○
○
○
○
○
氰化物
○
○
○
○
○
氟化物
○
○
○
○
○
铅
○
○
○
○
○
汞
○
○
○
○
○
硝酸盐氮
○
○
○
○
○
硒
○
○
○
○
○
四氯化碳
○
○
○
○
○
三氯甲烷
○
○
○
○
○
细菌总数
○
○
○
○
○
总大肠菌群
○
○
○
○
○
粪大肠菌群
○
○
○
○
○
余氯
○
○
○
○
○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3.5.2.2 加标试验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 
水质处理器名称
活性炭
膜过滤
另加消毒组件
特种
其他
浑浊度
 
○
 
 
 
挥发酚类
○
 
 
 
 
耗氧量
○
 
 
 
 
四氯化碳
○
 
 
 
 
三氯甲烷
○
 
 
 
 
总大肠菌群*
 
○
○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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