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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守护荆楚大地“母亲河”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   添加时间:2020-7-25
 为了切实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确保“一库清水北送,一江清水东流”,今天,《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号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为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汉江流域水环境如何保护?条例中有些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
《条例》共八章,76条,特色鲜明、亮点突出、贴近实际,适用于包括武汉市境内的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汉江是沿岸地区人民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条例》单设一节,突出了对饮用水水源实行特别保护,规定合理规划布局饮用水及取水口,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同时,重点守护丹江口水库。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陈超:“我们规定了在丹江口水库及其水源区内,除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有关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特殊规定外,省和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依法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突出规划引领,细化落实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陈超说:“明确汉江流域分级划定水功能区,定期评估,编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处理,磷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条例》要求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扩建纳入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关闭。
哪些行为被明令禁止?根据《条例》规定,禁止向水体及其堤坝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或沙洲倾倒、堆放或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在江河、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围栏(含网箱)养殖、投肥养殖;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法规与标准研究所副所长宋蕾介绍,为了体现整体的汉江流域系统性,还规定了鸟类、鱼类栖息地的条文,防治和保护是一体,从上水林田湖,汉江流域的特点来设计流量、水质、物种。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各类船舶要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或处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河道航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秦振华 卞勇 龙科 责任编辑 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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