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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行为将遭处罚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添加时间:2020-12-19
      为全面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31日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三束河、清溪水库2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团山水库、老板箐、赵家山箐、羊坪水库、小龙洞、白岩子龙洞、田坪溶洞、雾坪水库8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6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4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多年来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但丽江市饮用水水源类型众多,保护基础设施滞后,保护难度大。
      《条例》以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核心和重点任务为导向,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等,从立法理念、技术手段、风险防控、监测评估、监管模式、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立法,将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对在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保护区内建设牲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住宿、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养牲畜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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