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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5-9-11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重新申请办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六)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七)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变化以及超过延续时限申请换证的,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4.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5.营业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证》;

8.卫生计生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二)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审批的企业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地址:

(1)移址按新办证1-8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2.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地址名称:

(1)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 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新增许可项目:

(1)按新办证1-8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遗失补办

1.遗失情况说明;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其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污损更换

凡《卫生许可证》证件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卫生许可证内容(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鉴等)无法辩识的,须更换《卫生许可证》。

1.提交书面申请(使用A4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注销

1.提交书面申请(使用A4纸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六)复核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2.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4.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延续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卫生计生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 ybszwfwzx.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资料初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

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制证及文书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立卷归档

审批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卫生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0831-510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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