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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卫生许可与监督管辖权限的意见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5-9-11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规范全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卫生许可与监督管辖权限进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查,负责全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饮用水卫生许可与监督。其他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及公共场所单位的许可与监督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医疗服务监督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医疗服务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负责市政府举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市区内非省管、非区属的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督(详见附件)。市区内一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由各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今后医疗机构按以上原则确定监督范围。
三、其他卫生监管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郑卫监〔2010〕54号)、《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郑卫监〔2009〕49号)等文件规定,全面做好职业(放射)卫生、医疗服务监督、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不留监管空白点,实现全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
(二)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查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存在问题的批复》(豫卫监〔2010〕39号)等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卫生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即负责明确的所有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仍继续有效;《卫生许可证》届满到期后,由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换发新证。需进行档案移交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附件:市级负责监督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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