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水产品检测、消毒产品备案检测、洁净室第三方检测、消毒器械备案检测的申请、办理机构在线咨询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10年专业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水产品检测、消毒产品备案检测、洁净室第三方检测、消毒器械备案检测的申请、办理机构
24小时服务热线:
15221759315
4006-010-725
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检测报告机构
最新动态
热点文章
HOME 首页 > 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检测报告机构 > 管材管件涉水产品检测报告 > 【权威发布】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4号  

输配水管材(管件):【权威发布】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4号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8-2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设定依据 事项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同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市政设计研究院等 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 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3 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五条: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会计师事务所 对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7 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编制 《关于发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25号) 第十六条: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文物修复申请文件;(二)文物修复方案;(三)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四)方案编制委托协议;(五)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批准或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齐全后审批。(一)文物修复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二)文物修复事项属于修复资质单位业务范围;(三)文物信息、修复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明确;(四)修复程序及修复技术路线科学合理;(五)预防性保护措施明确;(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对申请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方文物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指定的科研单位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9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指定的科研单位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10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公众媒体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公众媒体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1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公众媒体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1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公开发行的报纸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15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公开发行的报纸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16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公开发行的报纸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17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公开发行的报纸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18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公开发行的报纸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19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公开发行的报纸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2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22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二条: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2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八条: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2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新闻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27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公众媒体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想了解更多的关于输配水管材(管件)信息可以经常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