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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8-20
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浦东新区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对以下情形中的采封样环节实行告知承诺。
  (一)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新证的;
  (二)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延续的;
  (三)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第五条本办法对以下情形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第六条 对第四条所列情形,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承诺。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申请单位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后自行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并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七条 对第四条所列情形,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在接收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且不需要技术审查的,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开展现场审核(对于系列水质处理器应同时进行系列产品现场确认),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于受理且需要技术审查的,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审核(对于系列水质处理器应同时进行系列产品现场确认),并对申请材料组织技术审查。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算在许可时间内)。
  第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
  第十条 对于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承诺。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承诺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准予许可的,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制作《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后7日内送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建立涉水产品申请人诚信档案。
  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审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将名单抄送给新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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