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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涉水产品命名规则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9-17
一、涉水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二、涉水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三、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涉水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四、涉水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五)进口涉水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五、常见涉水产品命名:(举例说明)
(一)活性炭
(永红)牌﹢(WZ)型或系列﹢煤质﹢颗粒(性状)﹢饮用水用﹢活性炭
(二)输配水设备
(永红)牌﹢(无规共聚)材质结构﹢(聚丙烯)成分材质﹢(PP_R)简写名﹢给水用﹢管材
(三)水处理器
(永红)牌﹢(WZ)型或系列﹢(智慧)型﹢(超滤)类﹢净水机
(四)水处理剂
(永红)牌﹢(WZ)型或系列﹢(聚合氯化铝)化学中文名称﹢饮用水用﹢消毒剂
(五)水箱
(永红)牌﹢(WZ)型或系列﹢(不锈钢)主要材料﹢(焊接)结构﹢饮用水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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