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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0-2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987年4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部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200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1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卫生部
20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5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一、职责调整(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目录(部分)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58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48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9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市卫计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本级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公共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根据《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供水单位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7.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直接下放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方案》(桂卫政法〔2012〕3号)及《柳州市卫生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柳卫审批〔2012〕5号),柳州市卫生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本级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备注:上述公共场所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申请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经营场地产权证明(租约书或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4)水源水和出厂水质检验报告;
(5)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质自检和人员、仪器配备资料;
(7)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8)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2.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资料目录
(1)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布局、卫生防护的资料;
(4)二次供水设施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的卫生许可资料;
(5)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6)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资料;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8)有新、改、扩建二次供水项目的还包括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00
地点: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卫计窗口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61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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