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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产品采封样申请资料要求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2-2
一、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向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申请涉水产品采封样,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产品材料及配方(需提供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
2、产品质量标准;
3、产品标签(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
4、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5、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资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除检验报告原件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资料中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三、申报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四、各项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1、产品材料及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需提供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应写明具体名称、规格、用量、品牌、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软水机应写明再生周期)。
2、主要处理单元所用材料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内的需提供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不在该目录内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
(二)产品质量标准
如为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1、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2、属于初次申报产品的可提供样稿,属于变更或延续批件的,应提供市售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四)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4、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
5、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6、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江苏省卫生厅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并应注明生产场地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且与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的生产地址一致。
(六)其他:委托检验协议、卫生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证明、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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