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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饮用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及管控措施和建议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健康家电   添加时间:2020-3-7
      随着市政自来水供应覆盖率的不断提高,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城市、郊县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但一些突出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自来水厂传统水处理工艺对新型污染物,包括农药、抗生素、塑料微粒等的处理能力差,且氯化消毒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毒副产物,对人体健康带来一定风险;城市自来水管网年久失修,维护管理不力,严重降低输水能力并污染水质;以及一些突发性饮用水卫生事件。因此,饮用水处理装置成为居民饮水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成为居民家用必不可少的健康产品。
      据2014年度和2016年度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显示,我国净水器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在70%左右,卫生安全不合格项目尤为突出。我国对饮用水处理装置实行卫生许可制度,设置了行业准入门槛。该制度的实行,为确保饮用水处理装置具备基本的卫生安全和功能奠定了基础。但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化,该制度对饮用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及功能的管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国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监督管理制度的介绍,对卫生计生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产品质量结果的分析,对饮用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及管控提出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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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
1.1 卫生许可制度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该办法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在我国,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1.2 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其中,依据《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对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具体要求如表1所示;依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整机卫生安全性评价,具体要求如表2所示。

表1 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的卫生要求

 
表2 饮用水处理装置整机卫生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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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质量
2.1 监管机构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卫生安全监管,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及对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等,涉及国家、省、地(市)、县(区)4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相应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采取抽样检验和依法召回等市场监管方式。
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2.2.1 卫生系统抽查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发布《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通知对涉水产品,包括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进行标签、说明书、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检查以及产品卫生安全性等检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组织实施。
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的2014年广东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情况为例,抽检情况如表3所示。从抽检情况来看,一方面大部分产品执行卫生许可制度情况较好,能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且产品标签、说明书、净水流量等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但仍有部分产品不能提供卫生安全证明,这些“无证”产品流入市场,势必会加大消费者的使用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产品卫生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以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居多。这与在广东省2016年涉水产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和张景山等对2011-2015年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7份涉水产品测评中发现的铁、锌、锑等重金属指标不合格,都体现出涉水产品易出现重金属、微生物不合格的情况。
表3 2014年广东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14年广东省涉水产品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2.2.2 市场管理部门抽检情况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4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是首次对净水器产品开展的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8个省(市)59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41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70.0%,检出18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7批次产品存在整机卫生安全项目不合格情况。
2016年底,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和广东等9省(市)的107家企业生产的109批次产品,38家企业生产的3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4.9%。其中,整机卫生安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有35批次产品,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耗氧量、挥发性酚、重金属(铅、砷、铬(六价))、浑浊度、细菌总数,不合格项目出现频次见图1。
图1 不合格项目频次图
除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净水器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外,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开展地方产品监督抽查。原江苏省质监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2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其中净水器抽查产品30批次,合格23批次,合格率为76.7%。抽查不合格项目为铭牌说明书、净水流量和总净水量、卫生安全和出水水质、电气性能4项指标,其中4批次产品的卫生安全试验不合格。
2.2.3 卫生安全不合格带来潜在风险
从卫生计生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产品质量结果来看,不合格项目以耗氧量、重金属、挥发性酚和微生物为主。
耗氧量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总量的一项综合指标,能间接反映水受有机污染的程度。根据全国饮用水水质调查(1986)和全国肿瘤死亡回顾调查(1973),对具有水中耗氧量资料和消化道肿瘤死亡资料的2072县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饮水耗氧量与肝癌和胃癌死亡率之间有非常显著的相关关系。表示饮用水的有机污染可能是这些消化道癌症发生的原因之一。江苏启东和广西的肝癌病因研究也报道了类似的结果。
涉水产品中可能析出的重金属包括砷、镉、铅、铬(六价)等,对人体的骨骼、脏器、神经等都会产生严重危害,如一些流行病学研究发现了吸入暴露六价铬与肺癌之间的联系,六价铬化合物在大量的体内和体外实验中显示了遗传毒性的活性。
酚类为原生质毒,属高毒物质,长期饮用被酚污染的水,可引起饮用者头痛、出疹、瘙痒、贫血及各种神经系统症状。此外,酚具有异臭,对饮用水进行加氯消毒时,能形成臭味更强烈的氯酚,往往引起饮用者的反感。
与水有关的安全问题大多来自微生物,其中水中菌落总数可作为评价水质清洁程度的重要指标。饮用水微生物指标超标极易造成肠道传染病的流行,病原性微生物更是可能引起霍乱、伤寒、脊髓灰质炎、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严重传染病,威胁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


本文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郑杰昌 谢志利 蒋皓静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周雯虹 王小谦 鲁建国 王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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