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水产品检测、消毒产品备案检测、洁净室第三方检测、消毒器械备案检测的申请、办理机构在线咨询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10年专业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水产品检测、消毒产品备案检测、洁净室第三方检测、消毒器械备案检测的申请、办理机构
24小时服务热线:
15221759315
4006-010-725
新闻资讯
最新动态
热点文章
HOME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2015年9月1日将启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2015年9月1日将启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网   添加时间:2015-7-16
2015年7月10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9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公告》提出,一是取消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9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三是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停止发放(换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四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想了解更多的关于信息可以经常关注我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