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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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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江苏徐州市级涉水产品卫生批件申报材料要求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5-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如果是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双方均应盖章,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要求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国产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申报供水设备或饮水机许可的,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二)生产工艺及流程简图;
(三)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五)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六)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八)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并提供该批件复印件。
如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第四条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徐州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附委托采封样申请表、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机构盖章的产品说明书、检验机构盖章的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五)产品彩色照片。
第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徐州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近一年内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生产工艺及流程简图;
(六)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七)检验机构出具的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附委托采封样申请表、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机构盖章的产品说明书、检验机构盖章的样品采样记录)(近一年内);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十)市售产品说明书;
(十一)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第六条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变更产品名称的书面申请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变更申请表;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四)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的书面申请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变更申请表;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实际生产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实际生产场地的书面申请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变更申请表;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四)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五)检验机构出具的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
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附委托采封样申请表、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机构盖章的产品说明书、检验机构盖章的样品采样记录)。
第九条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
(二)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补发申请表;
(三)因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四)因卫生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条 申请注销卫生许可批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
(二)徐州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注销申请表;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第三章 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五)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第十二条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四条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第十七条 产品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管材管身标签须有相应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卫生许可批件号、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管件除管身标签以外还需提供外包装彩照,且外包装标签内容应与标签样稿保持一致;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及各主要单元,铭牌内容应与标签样稿保持一致;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固体应提供外包装彩照,且外包装标签内容应与标签样稿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位置图应当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九条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应当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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