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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补办》审批办事指南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5-9-11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发申请表;(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条件

(一)产品批件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配方、原材料、工艺流程、产品信息均未发生改变。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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