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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添加时间:2015-8-1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职责已由省卫生厅下放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为切实做好我省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的行政审批及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意识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更是赋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重大责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有了整体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督促企业落实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任务,也是重大挑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根据各地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深入分析当前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增强服务能力,认真履责,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扎实做好推进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二、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并不意味着条件放宽。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严格依法审批、依程序审批。要认真贯彻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在实施中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是此次下放的审批项目中一部分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些项目还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各地要从人员、技术、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慎重论证,原则上不能继续下放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二是要尽快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养对下放项目的行政审批能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行政审批工作的队伍。三是在各地在启动工作的初期,可以及时同省卫生厅沟通,我厅将加强现场指导,协调帮助解决审批工作中的问题。三、统一规范各地发证文号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发证文号统一规范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文号的第一部分标识为:川;第二部分标识为各地中文地名加括号,如:(成都);第三部分标识为产品和企业信息:涉水产品为“卫水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为“卫消证字”;第四部分标识为〔年号〕;第五部分为证件号码,涉水产品证件号码为三位数,如:第001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证件号码为四位数,如:0001号。规范的涉水产品批件号范本,如:川(德阳)卫水字〔2014〕第001号;规范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范本,如:川(成都)卫消证字〔2014〕第0001号。四、大力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审批项目下放后,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挑战。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产地在本辖区内的各类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辖区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令企业限时整改;对未按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提请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需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监督检查意见。五、完善和规范监督抽检工作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并不意味着监督管理责任的下放。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要加强对市(州)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调研,尽快研究制定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市场抽检制度,明确每年的抽检方式、范围、数量、抽检结果的处理以及抽检经费等问题,积极协助省卫生厅做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相关监管工作。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将每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卫生厅;要加强采购索证情况的检查,对其采购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检,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自律,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六、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为了便于企业、公众及省内外监管机构对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许可信息的查询,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每月定期发布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同时每季度(4月5日前,7月5日前,10月5日前,下年度1月5日前)将许可审批信息上报省卫生厅。为了在省政府规定时限内实现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的顺利交接,切实为老百姓服好务,请各市(州)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自2014年1月27日起,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必须设立相关的服务事项,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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